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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心城区停车秩序及市容市貌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城区道路交通和市容市貌,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方便群众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龙岩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规定,决定对城区停车秩序及市容市貌进行专项整治行动。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应当停放在路面停车泊位或者公共停车场内,并按“一车一位”、标识指示或箭头指示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未施划路面停车泊位的道路上禁止停放车辆。 二、禁止在人行道上无序停放机动车,占用盲道(已施划停车泊位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指定临时安置点且不占用盲道的除外)。 三、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停放必须按规定停放在摩托车停车泊位内,并按“一车一位”、标识指示或箭头指示方向停放。 四、禁止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占用汽车停车泊位,禁止汽车占用摩托车停车泊位,运钞车、公交车等专用停车泊位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五、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汽车销售、摩托车销售、二手车交易、洗车、汽修等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不得再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逾期不清理的,依法强制清理,并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龙岩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严禁在城区禁摆区域用机动车、非机动车摊车、摩托车等占道经营,临时安置点/限时便民疏导点经营者须按规定时间、区域经营,禁止高音喇叭叫卖,违规者依法处置。 七、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准许不得在城区道路两侧圈占公共资源,严禁私设棚亭、道闸、栏杆、地锁、地桩、铁柱、铁链、石球、侧平石等障碍物,存在上述行为,将依法予以清除。 八、加强对“僵尸车”的整治力度,一经发现,将依法进行处理,对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将强制报废;对未年检或拒不清理的车辆,将拖移至停车场保管;对涉嫌盗抢、赃物或其他违法犯罪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九、沿街门市店铺需履行“门前三包”责任要求,自觉保持店前进出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十、广大群众自觉遵守通告规定,文明规范停车,对拒不服从管理、妨碍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上杭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