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关于实施疫情防控“十个禁止”的通告 第5号 为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龙岩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第7号公告),现就实施疫情防控“十个禁止”通告如下: 1.禁止串门、走亲访友,到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必须佩戴口罩。凡违反本条规定的,一律依法查处。凡未佩戴口罩进入各类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以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劝阻,公共交通驾驶员有权拒载。凡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一律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禁止聚会、聚餐、宴请、聚众打牌、打麻将。凡组织3人以上(含3人)聚集性活动以及提供聚集性活动场所的,一律由公安机关给予训诫,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3.禁止瞒报与湖北等重点疫情区域人员接触情况。凡1月22日之后来往湖北等重点疫情区域或与湖北等重点疫情区域人员有接触且不主动报告的,经查明,一律强制集中隔离观察。凡收留或出租房屋给湖北等重点疫情区域人员不主动报告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追究法律责任。 4.禁止乱扔口罩、垃圾、随地吐痰,口罩用后必须投入专用垃圾桶,由专业部门集中收集销毁。凡违反本条规定的,城区范围内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城区范围外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5.禁止举办或参与集市、灯会、庙会、走古事、祭祖、宗亲聚会等各类民间群体性活动。凡违反本条规定的,一律由民族宗教、文体旅游等相关部门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查处。对组织者或承办者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6.禁止捕猎、经营贩卖、食用存储、加工制作、运输寄递野生动物。凡违反本条规定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会同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7.禁止逃避交通管控卡口体温监测、身份信息核查,自觉接受健康管理。凡违反本条规定的,一律强制集中隔离观察14天。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8.禁止饭店、小吃店、饮品店、粉面馆、粥铺、烧烤店、麻辣烫、大排档、酒吧、茶庄、咖啡厅、会所、足浴按摩店等各类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接待客人。凡违反本条规定的,一律由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文体旅游等相关部门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9.禁止隔离期未满14天者擅自外出。凡违反本条规定的,一律强制集中隔离观察14天。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10.禁止造谣、传谣,不信谣。凡违反本条规定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追究法律责任。 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职工及其他行使公权力的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请广大市民朋友们积极举报违反防疫工作规定的人员及事件。各举报电话如下: 县纪委监委:3842754 县委组织部:3842225 县公安局:110 县市场监管局:12315 县城市管理局:3880360 县自然资源局:3845275 县文体旅游局:3842310 县民族宗教局:3841661 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3315088
本通告自即日起施行,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上杭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5日 |